江西 财经大学关于调整科研经费报销的
若干规定
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完
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
进一步推进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,助推我校科研事业发展,结
合学校实际情况,对科研经费(含课题及学校配套经费、科研
启动费)报销规定作如下调整:
一、办公用品、电脑耗材按真实性、合理性原则,凭发票
报销,发票未详细注明商品名称、计量单位、数量、单价的,
必须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,并按规定转账或公务卡
支付。
二、打印复印费原则上要求转账或公务卡支付,零星、小
额费用允许现金支付。
三、燃油费、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,
单次金额在 500 元以上的必须转账或公务卡支付。
四、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,由项目负责人签
字确认是否给予出差补助。
五、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,需注明原因,在确保真
实性的前提下,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,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
通费,并按规定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。
六、外地的打印费、汽油费、办公用品费等原则上随差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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费一起报销,不能随差旅费一起报销的,需予以文字说明。
七、按真实性原则,由项目负责人注明情况,允许在横向
课题、学校配套等经费中报销部分立项前相关费用。
八、横向课题劳务费依据委托协议或委托方认可的预算支
付,比例不超过 70%。支付范围包括课题组成员、参与课题研究
的学生、临聘人员等劳务报酬。
九、在预算范围内的设备和资产采购,不再办理申购审批
手续,采购金额在 2 万元以下的,可由课题负责人自行采购,
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。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项目管理另有
规定的,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。
十、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本规
定中未涉及的内容,仍按学校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